关于我会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简称:全国集邮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Philatelic Federation,简称:ACP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性集邮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邮文化事业,为广大会员服务,为邮政事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邮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组织服务、沟通协调和自律规范工作,加强对民间集邮组织及其活动的引领,使其规范、健康发展;

(二)普及集邮知识,提高集邮水平,倡导高尚的集邮道德;

(三)组织集邮学术研究,宣传集邮的文化内涵和社会作用;

(四)支持会员单位举办集邮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全国最佳邮票评选、国家级集邮展览等全国性集邮活动;

(五)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自我发展的途径,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报、会刊和有关出版物;

(七)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代表中国集邮界参加国际性集邮组织,积极开展国际集邮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集邮组织的友好往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性集邮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或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四)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会报、会刊、资料和有关的集邮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报告工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维护集邮组织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调整代表人选,由该单位书面提出,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